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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警察服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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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 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人民警察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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