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人民警察为了我们的治安付出了很多,同样我们大多数人对警察都是特别的尊重的,觉得警察狠了不起。尤其是像老人、小孩,看到警察就会感觉到特别心安。但是警察身穿警用服装,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比较多,因此对于警察的制度和福利也在逐渐的完善。
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
拟对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规定
【修改】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规范,能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拟新增限制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拟对一线民警退休年限作出新规定
【修改】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5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警服网的小编相信,经过这些制度的完善,警察的福利以后会越来越好的。尤其是偏远地区的警察,更是辛苦,因为他们在工作的时候勤勤恳恳,顾不上一家老小,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即使是普通的民警,在执勤的时候也是面临着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