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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品与警察服装类似是指作用于防身自卫的小型武器,不会对犯罪分子造成致命伤害,但可以使其短时间内丧失行动能力,从而避免其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颁布和实施了《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要求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
之后颁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 “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邮寄。各种电击器 (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开销售的,因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带有警用标志的防狼器同样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这类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属于违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只能是购买没有警用标志、功率较小,且在国家允许范围的防身器材。如购买喷雾器,也要看喷雾的成分,对人体造成伤害的,也是不允许的。 使用合法性持防身工具不违法,用以犯罪另当别论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买到的,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市民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为了“犯罪工具”,性质改变了,当然就算违法。 而具体到案件本身,由于无法确定用以犯罪的“辣椒水”是自制的还是购买的专业商品,暂时也不方便下定论。
“持有不违法”他比喻说:“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学实验中的常用试剂,可是如果用来泼人,那就是犯罪。”
现今在网上购买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销售使用不当,还是会带来许多危险。
“在民用标准,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应该针对这些商品进行更加规范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